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,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,最大的改变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也要像企业职工那样,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费,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,这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,是有现实意义的。
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改革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了,总体目标已基本实现,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实施,人们的养老保险意识逐渐增强,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不断提高,退休人员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。
为了确保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,平稳过渡,按照国发(2015)2号文件和人社部发(2015)28号文件精神,在改革前参加工作,在实施后退休的人员,设置了一个十年过渡期,在确保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,同时又要确保改革后的养老金水平有一个适度的增长,这个思路是完全正确的,也是必要的。
按照十年过渡期的设计,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计算,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计算的,按照老办法 计算的待遇执行,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,按照新办法计算的执行。但高出部分不是全部计发,而是按照十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。这种设计思路,也是为了新老制度的有序衔接,循序渐进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,想法也是非常好的。
但由于受到当时时空的限制,在实践过程中早退和晚退的中人,养老金差距过大,超出了适度增长的范围,这个事实是需要正视的。导致养老金的差距大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个:
一是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逐年提升。养老金计发基数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,但在实践中,部分地方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,而是大大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,也高于当年的缴费基数,这种人为提高计发基数的做法,是导致养老金差距大的主要因素。
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实际缴费年限的增加,在职人员的工资不断增长,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的积累,与早期退休人员相比大幅度增加,平均缴费指数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不断增加。
三职业年金缴费年限的增加,个人账户的积累不断增加。早期退休的中人由于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比较低,缴费年限比较短,退休后职业年金很少;后期退休的人,职业年金缴费年限比较长,个人账户积累比较高,职业年金也比较高。
四是十年过渡期的比例和基数都在提高。按照十年过渡期新办法高出老办法部分的计发比例,第一年的退休的计发10%,第二年退休的计发比例为20%,以此类推,到2024年1月到9月30日退休的,计发比例为100%。这种设计方式,不仅仅是计发比例的提高,其实新办法高出老办法部分的基数也在提高,这种双提高的设计,是养老金差距大形成的最重要因素。
早退和晚退退休中人养老金差距大,已经超出了适度增长的水平,比如同职务、同职级、同工龄的工作人员,早退和晚退的一年相比,养老金相差一两千元,甚至三千元,这显然是不合理的,也带有明显的设计缺陷。
既然有缺陷,就应当适度调整,这种调整不是重新进行制度设计,而是在原有制度架构的范围内进行微调。那么微调有可行性吗?我认为还是有空间的。
主要的建议有这么两条。
第一条是改革十年过渡期的计发比例。比如第一年退休的计发比例为10%,按照目前的设计,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只计发10%,余下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。是否可以改为逐年增加10%,最终达到100%。
比如老张退休时,按照老办法计算的部分是5000元,新办法计算为6000元,高出部分的1000元,退休的第一年增加10%,即增加100%,第二年增加20%,即增加200元,到2024年增加为100%,即增加到1000元,这种逐年增加的方式既保持了每年有一个适度的增长,又可以缩小差距。
第二条是保持原有的架构不变,提高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计发比例。比如第一年的退休的计发比例提高到30%,第二年退休的计发比例为50%,第三年的退休会发比例为70%等。这种办法在企业职工中是有成功案例的。
虽然按照以上思路来调整也会存在早退和晚退的差距,不管怎么改,差距始终都是存在,只是要将这种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。比如晚退一年同等条件的人,高几百元这是合理的,可以通过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来进行调节,将差距进一步缩小。
综上所述,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,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养老金差距,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,并不是说想改革就能改的,牵一发而动全身。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既要保持多缴多得,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,同时也要正视中人养老金差距过大的现实,在实践过程中逐步调整和完善。
以上思路只是自己的一家之言,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,自己的想法不一定有可行性,但办法总比困难多,只要敢于正视问题,找到形成的原因,其实改革起来的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。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欢迎大家正面评论,理性思考,提出合理的建议,而不是发表不负责任的负面言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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